近年来,江苏省泰州市检察机关紧紧围绕服务保障经济发展大局,持续深化破产案件精准监督,助力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2020年以来,该市检察机关共发现破产领域虚假诉讼监督线索53条,监督成案17件,有效挽回破产企业及其债权人7000余万元损失,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以破产案件检察监督中发现的普遍性违法问题为突破口,深入开展破产领域执行、审判违法行为检察监督,共发出检察建议28件,有效促推了社会治理;支持破产企业职工起诉43件,涉案金额达110万余元;化解群体信访2件,有效维护了民生民利和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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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梳理总结,泰州市检察机关在深化破产案件精准监督方面的经验做法可被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聚焦破产领域虚假诉讼,维护相关主体合法权益

泰州市检察机关将破产案件监督与防范虚假诉讼有机结合,强化线索发现和一体化履职,创新工作方式,积极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

一是运用大数据筛选虚假劳资债权,及时发现监督线索。出于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国家规定在破产案件财产分配中劳动债权优先受偿的原则,但不法行为人却借机虚构劳动债权套取财产分配款项。泰州市两级检察院以大数据为依托,将全市破产企业名单与密集被提起追索劳动报酬诉讼的企业名单进行碰撞比对,从中获取批量有价值的监督线索。例如,泰州市检察院在办理乔某、朱某等人虚假劳动争议检察监督案中,通过大数据比对,发现3份虚假劳动报酬调解书涉及两地法院、2个破产重整的关联企业,在确认行为人通过倒签工资条、利用破产清算伪造高额劳动报酬的事实后,依法对该3起案件开展监督,帮破产企业挽回了近400万元损失。

二是强化一体化办案,有力打击异地起诉的虚假诉讼。为增强虚假诉讼手段的隐蔽性,一些不法行为人通过拆分案件、异地起诉的方式,逃避司法机关的惩处。泰州市检察院通过指令监督、合并审查,跨区域发出检察建议,一举查清了多起关联虚假诉讼串案。例如,在泰州市高港区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某企业管理公司申请监督案中,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大股东伪造4份虚假担保协议,挑选两地法院分别起诉,获取4份胜诉生效判决,以逃避履行抽逃出资的补充责任。泰州市检察院指令高港区检察院合并审查,跨区域向高港、泰兴两地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并向公安机关移送犯罪线索,最终成功纠正错误民事判决,不法行为人亦被判处有期徒刑。

三是探索制发虚假债权提示函,避免浪费司法资源。针对再审案件周期长、破产管理人信息不对称、虚假债权申报不易被发现等问题,泰州市检察院在制发再审检察建议的同时,还向破产管理人发出提示函,避免破产管理人因债权审核错误造成司法资源浪费。例如,在泰州市检察院与泰州市海陵区检察院一体化监督的殷某虚假调解案中,两名债务人均为破产企业,承办检察官调取了上千笔银行流水、存取款凭证逐一对照后,查清了殷某虚构1948万元债权的事实,依法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同时向破产管理人发出提示函,及时提醒破产管理人对该笔虚假债权不予确认。

二、聚焦破产程序,实现对破产与执行的全流程监督

泰州市检察院关注破产程序中法院“执转破”工作、破产企业信用管理等问题,加强对执行法院及时解除强制措施、破产管理人勤勉尽责情况的监督,推动破产程序依法合规,促进社会治理,服务优化营商环境。

一是加强对执行终结与裁定破产程序衔接的监督,完善破产企业出清机制。一方面,针对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企业实际停产多年、营业执照已被吊销、经营者已死亡等,而法院未启动“执转破”程序,导致“僵尸企业”无法及时清退的问题,泰州市检察院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法院依法履行“执转破”征询程序,推动出清“僵尸企业”,化解陈年执行积案。另一方面,针对法院裁定宣告企业破产后,未依法终结执行程序的问题,制发检察建议,推动法院全面开展专项排查行动,清理了一大批长期积存的涉破产企业执行案件。与此同时,针对法院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且无人代为清偿或予以垫付时,法院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未依法同时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情形,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

二是加强破产企业征信管理监督,推动破产、重整企业信用修复。依照相关规定,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然而司法实践中,大量的企业符合上述条件后法院并未及时删除企业的失信信息,对破产企业的管理与运行造成了一定阻碍。泰州市检察院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企查查App、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三方数据筛查、碰撞比对,获取了全市“应删除失信而未删除”的涉破产企业执行案件,共向法院发出个案检察建议6件、类案检察建议3件,纠正错误执行案件54件。同时,泰州市检察院还发现,部分破产企业进入重整后,企业仍被列在银行的征信“黑名单”之中,无法开展正常的银行业务。对此,靖江市检察院组织召开座谈会,并依法向金融监管机构发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督促银行及时修复破产重整企业的金融信用。

三是加强对破产管理人的监督,督促破产管理人履职尽责。破产管理人是否履职尽责对破产企业财产的管理、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具有重大影响。按照规定,破产期间取得的财产应由专门账户管理,然而某航务公司破产管理人和破产企业股东利用微信、支付宝私自收取数百万元船舶挂靠费。兴化市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此情况后及时发出检察建议,督促破产管理人制定整改方案,将收取费用统一归入破产企业财产。此外,针对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未依法履行破产企业注销手续,导致企业信用系统中公开显示的企业状态仍为存续的问题,泰州市海陵区检察院也依法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促使破产企业及时退出市场。

三、聚焦破产企业职工债权保护,依法支持起诉护航民生民利

泰州市检察院积极开展破产领域支持职工起诉工作,引导破产企业职工群体依法维权,并积极促成民事和解,有效维护企业职工在破产债权分配中的合法权益,化解了社会矛盾。

一是支持破产企业职工起诉,协助职工确认合法的工资债权。部分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用工不规范、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一旦企业破产,劳动者的合法债权将无法得到保护。泰州市检察院持续关注破产企业职工债权保护,办理了多起支持破产企业职工起诉追索劳动报酬案件。例如,泰州市某建设企业因经营困难停产,但王某等21名职工被拖欠的41万余元工资却未得到清算组确认。泰州市姜堰区检察院受理职工申请后,经审查确认相关证据,决定支持职工向该区法院起诉。法院判决支持后,该院持续与企业清算组沟通对接,跟进工资债权登记和清偿情况,促使21名职工顺利拿回欠薪。

二是促成职工经济补偿金债权重新计算,化解集体信访风险。针对公司进入破产程序,职工在该公司的关联企业工作时间能否计算到整个工作年限中来计算经济补偿金的问题,靖江市检察院通过调查核实,结合关联企业经营、法定代表人异同、劳动者用工的连续性等综合判断认定劳动者工作的工作年限应当合并计算,对其中4名职工支持起诉。在法院判决支持后,破产管理人参照判决对另外17名职工也重新确认了经济补偿金债权,在保障破产职工债权的同时,成功化解了集体信访风险。

(作者单位: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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